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消債清,94,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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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謝兆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謝兆蘭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本院提出前置調解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本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04 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 下稱前卷)第11頁至第13頁】、債權人清冊(前卷第16頁至第1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前卷第8 頁至第10頁)、調解程序筆錄【104 司執消債調第161 號(下稱調卷)第30頁至第33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 年至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前卷第14至第1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卷第48頁)、收入切結書(本院卷第27頁)、戶籍謄本(前卷第20頁)在卷可參。

(二)次查,聲請人於101 年至102 年度稅後所得均為0 元,名下無財產。

又聲請人目前打零工工作內為清潔工或擔任幫傭,聲請人提出之收入切結書平均每月領有15,000元,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收入切結書等在卷可證(前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5 頁、本院卷第27頁)。

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15,0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三)又聲請人雖主張每月需負擔房租,惟依聲請人目前負債情形,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

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是以最低基本生活費已包括聲請人上開房租費用,聲請人主張每月另需負擔房租,尚不足採。

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04 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485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

故聲請人陳報每月房租4,000 元、其他生活費用為11,128元共15,128元,高於上開金額,應以每月12,485元計算方為妥適。

(四)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薪資為15,000元,依104 年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485元計算聲請人必要支出,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每月餘2,515 元【計算式:15,000-12,485=2,515 】。

而依債權陳報結果,聲請人目前無擔保債務為2,704,008 元【含各金融機構債務665,943 元(見調卷第35頁)、新光行銷公司650,358 元(見調卷第9 頁)、富邦資產公司676,024 元(見調卷第18頁)、匯誠第二資產公司711,683 元(見調卷第36頁)】,扣除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共為66,772元(見本院卷第73頁),以聲請人每月所餘2,515 元逐年清償,至少需約87年(計算式:(2,704,008 -66,722)÷2,515 ÷12=87,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此外,又查無聲請人有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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