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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守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聲請人並應預納之,如未預納經法院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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