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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嘉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如理由二至四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
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雖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記載其現存資產價值共約新臺幣20萬元,惟未告以該資產之保管方式與地點,於法不合。
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聲請人所提「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㈠現金或存款部分,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金融帳戶存摺影本。
㈡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部分,應列出明細。
㈢股票或有價證券部分,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其他動產部分,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不動產部分,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之證明文件。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除載明現有債權人之姓名、發生原因、金額之外,尚應記載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另應包括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如有,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檢附國稅局相關欠稅查詢情形表。
四、提出聲請人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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