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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05號
附帶上訴人 陳素珍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度
簡上字第105 號清償借款事件提起附帶上訴到院。
查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呂佩珊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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