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聲,252,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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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王劉蓬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榮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最後住所為高雄市○○路00號9 樓之11,於民國104 年7 月21日死亡)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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