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黃慈雅
相 對 人 紀順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
再按,關於變更子女姓氏等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協議離婚時,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相對人於離婚後鮮少探望未成年子女,如使未成年子女保有極其疏離之父親姓氏,易使未成年子女產生身分認同之混淆,爰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為聲請人之姓,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7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兩造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法院即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