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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謝黃秋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0 年1 月18日死亡,生前住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債權人,因謝黃秋菊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保全債權,爰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等情。
核此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第127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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