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聲,263,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謝黃秋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0 年1 月18日死亡,生前住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債權人,因謝黃秋菊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保全債權,爰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等情。

核此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第127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