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060,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 對 人 張簡松源
相 對 人 陳宏嘉
相 對 人 蔡燕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尚無法核定,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