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282,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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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82號
再審原告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訴訟代理人 施勝民
再審被告 高春菊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春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147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75,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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