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398,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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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98號
原 告 陳麗琦
陳烱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被 告 世紀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卞憶屏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撤銷被告於104 年4 月18日召開104 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案由二之決議,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主張,原告2 人分別為大樓1 、2 樓所有權人,上開決議以廣告租金或外牆使用費名義每月對大樓1 、2 樓住戶徵收新臺幣(下同)15,000元、12,000元,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40,000 元【計算式:(15,000元+12,000元)×12月×10年=3,240,000 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先位聲明第3項、第4項請求撤銷系爭會議案由一、三之決議,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主張,上開決議致原告2 人每月應繳管理費分別由6,000 元、8,920 元,增加為10,840元、11,640元(每月各增加4,840 元、2,720 元),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7,200 元【計算式:(4,840 元+2,720 元)×12月×10年=907,200 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就先位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47,200 元(計算式:3,240,000 元+907,200 元=4,147,200 元),另備位聲明請求確認上開決議無效,核與先位聲明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47,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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