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465,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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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65號
原 告 王德雄
被 告 王婉儒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里港鄉○○段00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421 建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3,600 元(計算式:面積129 ㎡×公告土地現值8,000 元/ ㎡+建物現值521,600 元=1,553,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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