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530,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30號
聲 請 人 李嘉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
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財產目錄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