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541,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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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41號
再審原告 蘇宏德
再審被告 文藻學校財團法人文藻外語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敦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
經查,再審原告就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85第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第ㄧ審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請求廢棄系爭確定判決,再審被告應賠償再審原告新台幣(下同)655,000 元,並登報道歉。
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揆諸前引規定,應按第ㄧ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10,160元【計算式:7,160 元+3,000 元=10,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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