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548,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48號
原 告 劉明松
被 告 蘇正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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