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553,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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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53號
原 告 A女
兼法定代理 B女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駿民律師
原告與被告楊佳展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153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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