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643,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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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張光正
原 告 張光偉
原 告 張光明
原 告 張愈華
原告與被告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12,000,000元、7,000,000元、60,107,289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張光正70,300元、張光偉117,600元、張光明70,300元、張愈華540,968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60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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