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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20號
再審原告 王阿省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金明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49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5,007 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3,5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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