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72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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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22號
原 告 郁見築大樓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陳思叡

原 告 洪煥棋
原 告 蔡尚達
原 告 蔡志鴻
原 告 林麗卿
原 告 陳郁凡
原 告 邱逸馨
原 告 李贊賢
原 告 康紀婷
原 告 林欣穎
原 告 曾玉婷
原 告 陳偉菁
原 告 謝冠廷
原 告 夏雯霖
前列十五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吳任偉律師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清源
原告與被告居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先位聲明,原告請求拆除易燃材料,替換為符合法律規範及符合外觀之耐燃ㄧ級材料,核定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61,920元;
原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 元,應以較高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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