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訴,1240,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40號
原 告 高雄市燕巢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淑惠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許雅綺律師
被 告 陳義雄即吉富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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