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盛昌
上訴人與岱儀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129 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而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下列第一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
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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