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訴,1322,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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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居和
訴訟代理人 林伯瑞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池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13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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