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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劉佩君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進柱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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