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陳宣諭
即 被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菁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又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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