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訴,533,2015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訴訟代理人 施勝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水枝、自在房屋仲介行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3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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