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古幸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育涵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