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訴,841,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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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1號
原 告 高韶霙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簡大翔律師
被 告 陳俊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 四年九月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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