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重訴,28,2015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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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麗杏
蔡雅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玉同間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2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蘇麗杏、蔡雅雯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70,445 元、8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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