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重訴,62,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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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何宋寳珠
何文韜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崔木蘭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麗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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