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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49 號
聲 請 人 詹錦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6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4 年1 月15日民時新聞報。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60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於104年1 月15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4 年6 月15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民時新聞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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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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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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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81720-7 │股票 │1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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