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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文小朋即劉玉釵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叁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鋼鐵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3 張(以下合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04 年2 月13日太平洋日報。
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104 年2 月13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太平洋日報,至104 年7月13日已滿5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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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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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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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38970 │股票 │1 │20 │ │
│01│ │ │ │ │ │ │
├─┼───────────────┼──────────────┼────┼───┼────┼───┤
│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38524 │股票 │1 │20 │ │
│02│ │ │ │ │ │ │
├─┼───────────────┼──────────────┼────┼───┼────┼───┤
│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38910 │股票 │1 │20 │ │
│0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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