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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蔡茂麟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被上訴人 蔡宋金美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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