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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賴康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勞訴字第64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93,7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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