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勞訴,66,20151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曾意媖
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律師
被 告 新高鳳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伯聲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就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各自提出之準備㈡狀及辯論意旨狀表示意見。

三、原告另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對被告抗辯其103年度,就留職之員工平均只發放一個月月薪之80%之年終獎金,是否爭執?

(二)原告應陳明100年度至102年等三年度是否領取年終獎金?如領取,係領取多少個月之年終獎金?並提出相關證據。

四、被告另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被告100年度至102年三年度之營運狀況為何?上開三年度是否發放員工年終獎金?如發放,員工平均係領取多少個月?

(二)就所抗辯之103年度,留職之員工平均只發放一個月月薪之80%之年終獎金,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