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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曾意媖
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律師
被 告 新高鳳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伯聲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就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各自提出之準備㈡狀及辯論意旨狀表示意見。
三、原告另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對被告抗辯其103年度,就留職之員工平均只發放一個月月薪之80%之年終獎金,是否爭執?
(二)原告應陳明100年度至102年等三年度是否領取年終獎金?如領取,係領取多少個月之年終獎金?並提出相關證據。
四、被告另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被告100年度至102年三年度之營運狀況為何?上開三年度是否發放員工年終獎金?如發放,員工平均係領取多少個月?
(二)就所抗辯之103年度,留職之員工平均只發放一個月月薪之80%之年終獎金,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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