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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7號
原 告 鄭光佑
被 告 王文章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7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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