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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47號
債 權 人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代 理 人 施勝民
債 務 人 林淑美
債 務 人 黃瓊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淑美、黃瓊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其依據(請詳述並臚列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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