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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13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雪貞律師即史國良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體載明『逾租賃契約書所訂繳租期限繳納』之日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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