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4921,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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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921號
債 權 人 陳志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飛克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飛克電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案外人何清用對債務人之每月應領薪資債權為新臺幣42,000元之證明文件,此裁定因債權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於104 年7 月23日將送達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已於104 年8 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公示送達證書、司法院網站公告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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