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5443,20150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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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443號
債 權 人 徐建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苗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利息之依據(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又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

而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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