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6123,2015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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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1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炳松
債 務 人 鍾天行
債 務 人 鍾尚彣
債 務 人 鍾天樺
債 務 人 仲美珍
債 務 人 鍾天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鍾天皞」之記載,應更正為「鍾天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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