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6372,201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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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372號
債 權 人 賴孟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董王秀蘭、王恭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即王吳蔚繼承人董王秀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恭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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