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6808,201508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808號
債 權 人 李閙樹
債 務 人 李福星
債 務 人 邱媽生
債 務 人 邱詠暄
債 務 人 邱莉棻
債 務 人 邱林櫻花
債 務 人 邱子展
債 務 人 邱翊綺
債 務 人 邱筱蕎
債 務 人 羅金梅
債 務 人 邱建誠
債 務 人 邱怡文
債 務 人 邱怡萍
債 務 人 邱怡慈
債 務 人 邵邱俗美
債 務 人 莊邱網冬
債 務 人 史明鑒
債 務 人 史明弘
債 務 人 史欽照
債 務 人 史信毅
債 務 人 吳史麗
債 務 人 黃史錫錦
債 務 人 史冠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