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171,2015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17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孫珮育(原名:孫福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珮育(原名:孫福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孫珮育(原名:孫福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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