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482,2015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48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孫金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金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孫金山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信用卡申請書、借據等)

二、債務人孫金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