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689號
債 權 人 徐源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秀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二、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清償日期為民國104 年6 月26日,則請求自民國102 年6 月2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另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則本件債務人應自民國104 年6 月27日負遲延責任。
三、債務人陳秀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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