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723,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23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楊正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伍拾捌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台幣壹拾萬肆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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