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781,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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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8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劉三友
債 務 人 洪銘隆

一、債務人劉三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三友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銘隆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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