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1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俊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往來明細查詢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止餘本均為新台幣貳拾捌萬零伍佰壹拾捌元,利息零元,違約金零元,則請求參拾萬壹仟參佰陸拾捌元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俊彥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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