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851,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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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5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程一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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