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885,201508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85號
債 權 人 佑昇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瑀磬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瑀磬國際有限公司業經解散,請查明該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如有,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若無選任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瑀磬國際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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