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891,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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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9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芝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回執聯。

二、請求自民國94年12月1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截至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止,尚欠本金、利息…共計新台幣110,783 元,則貴公司請求自94年12月16日起算利息,已逾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芝葶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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